1、国共十年对峙时期
1928年六大之前,中共的土地政策虽然一定了没收土地并分配给农民的原则,但也存在紧急的错误:第一,没收所有些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第二,没将富农与地主严格区别来,再则,倡导土地国有或公有。此期间推行的《井冈山土地法》也存在一些消极影响,没收所有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的土地,容易侵犯中农的利益;土地所有权是政府而不是农民,农民只有用权,禁止土地交易,戳伤了农民的积极性。
1931年,中共在总结土地革命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一条比较完整的土地革命路线和正确进行土地分配的办法,毛泽东拟定土地纲领《兴国土地法》:“依赖贫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分配土地,在原耕地基础上。实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政策。把没收所有土地改为没收所有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土地革命使广大贫雇家政治上翻了身,调动了所有反封建的原因,经济上分到土地,生活上得到保证。土地革命的拓展激起了广大农民参加革命、守卫革命,积极参军参战,守卫胜利果实,努力进步生产,巩固和进步依据地的经济和军事实力。
2、抗日战争时期
抗日战争爆发后,为了团结全国人民一同抗日,巩固和扩大统一战线,中共调整了农村政策,在敌后抗日依据地实行了“农民交租交息、地主减租减息”的政策,将“没收地主阶级土地”暂时搁置,即地租一般地以实行二五减租为原则,按抗日战争前的原租额,减去百分之二十五;利息一般降低到社会借贷关系所允许的水平。
这一政策,即保护了农民利益,农民交租交息,虽然不可以做到耕者有其田,但已经很大降低了农民的负担,改变了农民的生活,调动了广大农民的抗日积极性,可以有效的进步生产;团结了地主抗日,地主虽然收入降低,但土地所有性质没改变,能够帮助稳定地主阶级的情绪,争取地主资产阶级的大部分站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一边。对于抗日依据地的巩固和进步,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巩固和进步,争取抗日战争的胜利具备十分要紧有哪些用途。抗战开始后,中国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发生变化,中日民族矛盾成为主要矛盾,阶级矛盾地位暂时降低。在这一时期,团结所有可以团结的力量来进行抗战才是革命的目的。
3、解放战争时期
抗日战争胜利后,伴随中国人民和美蒋反动派的矛盾成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进行土地革命的条件日渐成熟。1945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将抗日战争时期的“减租减息”的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国民党坚持*统治,发动*内战,为了争取解放战争的胜利,中共在解放区实行土地改革,实行了1948年4月毛泽东提出的中共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土地改革工作的总路线和总政策是:“依赖贫农,团结中农,有步聚地、有不同地消灭封建剥削规范,进步农业生产”。土地改革激起了农民支持解放战争的积极性,保证解放战争的胜利。
4、解放区及建国初期
解放前,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仍保持封建土地规范,占农村人口不到百分之十的地主、富农,占有百分之七十至八十的土地;而占农村人口百分之九十的贫农、雇农和中农,却只占有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土地。这种封建土地规范紧急妨碍农村经济和中国社会的进步。新中国成立后,占全国三亿多人口的新解放区还没进行土地改革,广大农民迫切需要进行土地改革,获得土地。
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土改的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解放农村生产力,进步农业生产。
1950年冬起,没收地主的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耕种,同时也分给地主应得的一份,让他们自己耕种,自力更生,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进步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同时规定了没收、征收和分配土地的原则和方法。《土地改革法》对待富农,由解放战争时期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这有益于孤立地主,保护中农,稳定民族资产阶级,有益于土改运动的顺利完成和飞速进步农业生产。《土地改革法》公布将来,在3.1亿人口的新解放区别期分批地,有计划、有领导、有秩序第拓展了土改运动。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基本上正确贯彻和实行了党的土地改革的路线和政策。近三亿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到了七亿亩土地和很多的农具、牲畜和房子等;还免除去每年向地主缴纳约三百五十亿千克粮食的地租。
1953年春,全国除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区域与台湾外,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国内存在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从此被彻底被摧毁,地主阶级也基本被消灭。
5、十年探索时期
1950年至1978年,党的土地政策历程了从私有些农民土地所有制到土地农民私有、集体统一经营用再到完全的土地集体统一所有、统一经营,达成了农业集体化。全国土地改革后,为了克服由个体农民私有制分散经营带来的问题,有效地组织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条件下农业生产;也为了防止两极分化,党决定使用建国前依据地的经验,打造合作经济即互助组和初级农业合作社在这种合作经济内,承认农民拥有土地的私有权,但土地的经营权统一由合作社集体行使,即进行了在不改变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土地用权的变革。一方面互助组的打造可以解决农民生产中的实质困难,也合适当时农业完全依赖手工劳动、手工工具耕作这种低生产力水平的条件,对农民的自主经营没限制,遭到广大农民的欢迎;其次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初级社的打造,既保留了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又可以调节互助组一同劳动和分散经营带来的矛盾,可以合理分工,节省劳动。在这个时期,全国主要农作物产量都维持了持续增长的势头。
6、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及改革开放时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将来,在党中央的积极支持和大力主张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在全国推开,到1983年初,全国农村已有93%的生产队实行了这种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取消了人民公社,又没走土地私有化的道路,而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既发挥了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
其基本特征是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户依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独立作出经营决策,并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首要条件下推荐经营成就。一般做法是将土地等按人口或劳动力比率依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分给农户经营,承包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签定承包合同,具体形式有:包干到户;包产到户。现在,绝大多数区域使用的是包干到户的形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国内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达成形式。主要生产资料仍归集体所有;在分配方面仍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集体和家庭有分有合。